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了蓄电池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30 2:08:43 浏览次数:
QC/T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了蓄电池
QC/T 743-2006(2006-03-07发布,2006-08-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高技术绿色材料发展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锋、汪继强、王子冬、肖成伟、毛立彩、赵淑红、李丽、陈人杰等。
QC/T 743-2006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Lithium-ion batteries for electric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标称电压单体3.6V和模块n×3.6V(n为蓄电池数量)的锂离子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T 2900.11 电工术语 原电池和蓄电池[eqv IEC 60050(482):2003]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能量型蓄电池 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 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3.1.2 功率型蓄电池 high power density battery
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人的蓄电池。
3.1.3 容量恢复能力 charge recovery
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4 充电终止电流 end-of-charge current 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1.5 爆炸 explosion
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冲出,并发出声音。
3.1.6 起火 fire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1.7 I3放电能量 discharge energy at I3
蓄电池在20℃±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h)。此值可从电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 扫频循环 sweep cycle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10Hz~55Hz~10Hz。 3.2 符号 C3
——3h率额定容量(A•h)。 I3
——3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A)。 4 分类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5 要求
5.1 单体蓄电池
5.1.1 外观
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5.1.2 极性
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的110%。 5.1.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7 20℃倍率放电容量
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2.9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1.9 储存
蓄电池按6.2.10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2.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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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安全性
a) 蓄电池按6.2.12.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按6.2.12.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按6.2.12.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按6.2.12.4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e)
蓄电池按6.2.12.5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按6.2.12.6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g)
蓄电池按6.2.12.7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 蓄电池模块 5.2.1 外观
蓄电池模块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5.2.2 极性
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2.3 外形尺寸及质量 按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2.4 20℃放电容量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模块按6.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额定值的110%。 5.2.5 简单模拟工况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模块按6.3.6试验时承受脉冲数不低于4个。此项目只用作数据积累。根据数据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方法按附录A进行。
5.2.6 耐振动性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蓄电池模块按6.3.7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
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5.2.7 安全性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a) 蓄电池模块按6.3.8.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模块按6.3.8.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模块按6.3.8.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模块按6.3.8.4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 蓄电池模块按6.3.8.5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模块按6.3.8.6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5%~8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a) 电压表测量装置: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Ω/V;